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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收费公示
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2021-02-22浏览:3530

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收费公示


1.收费项目

最新收费项目为2024年会费。

2.收费性质

3.服务内容

宣传、研讨、交流、协调等。

4.收费标准及依据

《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章程》及《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财务管理和会费收取办法》等相关文件。(见附件)











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章程

(在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四届一次会员大会上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TaizhouAgricultural Leading EnterpriseAssociation 缩写 TALE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台州市境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和农业休闲、养生、科研、教学和监督管理的法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市场经济为导向,参与国际竞争为目标,组织生产、加工、管理和流通等行业的力量,协助政府搞好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协调会员生产经营活动,引导和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国内外同行之间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产业中的合作与交流,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成为连接政府与会员,会员与国内外经贸、科研等组织的纽带和桥梁。为促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现代化建设,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本协会在国家规定的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本协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是台州市农业农村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台州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国共产党台州市农业农村局行业协会委员会。本协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浙江省台州市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适应国内外市场优质化、多样化的需求,引导和推进全市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产业结构调整、科研生产和综合研究,振兴台州农业龙头企业,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企业发展中的问题,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供政府决策参考,引导本市农业龙头企业健康发展。

(三)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依托,以效益为中心,以品牌为重点,以合作制为纽带,促进企业产供销、农科教的有机结合,实现农业龙头企业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主导作用。

(四)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联系,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代表会员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五)了解会员的需要,反映会员的呼声,向会员提供信息、培训、咨询、法律、展示展览、企业管理与产品认证、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等)技术服务等。

(六)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之间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产业的科研、信息、贸易、人才等合作与交流。

(七)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之间公平竞争的权利,维护正常的生产、流通秩序,保护会员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八)按照WTO规则,开展企业行业自律,积极应对国际贸易壁垒,参与国内外农产品倾销调查与应对反倾销调查,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

(九)组织开展本协会的公益事业及有益于本协会的其它活动,同时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为团体会员。

下列单位、组织、机构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团体会员:

1、在台州市境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和农业休闲、养生产业的国有、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私营以及中外合资等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2、在台州市境内,与发展农业龙头企业相关的组织、机构、学会和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有志于振兴台州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产业,并具有一定行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申请入会的组织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办理入会申请手续,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成为会员。会员退会应当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三)享有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要求本协会协调有关的经济贸易科研活动;

(五)要求本协会解决会员之间的纠纷;

(六)批评、建议和监督本协会工作;

(七)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按照本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三)支持本协会的工作,必要时承办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向本协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按本协会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及其他重大事宜;

(五)决定重要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的决议,应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届满按规定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聘请特邀顾问;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成员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协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监事,其成员为1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每届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本协会会长担任,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向会员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工作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并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协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协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党建工作机构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一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O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财务管理和会费收取办法

(在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四届一次会员大会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第一章 财务管理

第一条 为规范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财务管理和会费收取,提高财务管理的透明度,确保协会经费合规使用,更好地用于各项业务活动和促进协会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设独立银行账号(户名: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9900101040028331),由财务专业人员(或单位财务专业人员兼职)管理,执行《民间非营利会计财务制度》。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协会接受捐助、收取会费和服务性收入时应出具有效凭证,均入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第五条 协会配备(或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向会员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购买服务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章 会费收取

第九条 会费收取标准

(一) 监事、普通单位会员,每家每年交纳会费500元;

(二) 理事单位每家每年交纳会费2500元;

(三) 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单位每家每年交纳会费8000元;

(四) 会长单位每家每年交纳会费10000元。

第十条 会员应于每年年底前交纳会费,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财务人员统一收取,开具《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电子票据》并入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同意,并报党建工作机构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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