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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农业农村局 台州市商务局 台州市财政局 关于对全市家禽收购加工销售企业实施 临时补助政策的通知
台州市农业农村局2020-02-24浏览:84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经济产业集聚区:

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帮助家禽等生产企业渡过难关。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民营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内收购、加工、销售本地家禽的企业实施临时补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各类企业销售本地家禽。从2020年2月15日开始到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结束,对直接面向终端消费者(含食堂、酒店)跨县域累计销售1000只以上的市内销售主体,市财政按其实际销售的杀白家禽数量,鸡、鸭、鹅每只补助3元,鸽每只补助1.5元;对台州地方特色品种鸡每只补助5元。鼓励全市各大超市设立“台九鲜”家禽惠民特供专柜,专柜采用统一标识,实行统一销售价,平价供应市内杀白家禽,市财政按照其实际销售额给予10%的奖励。专柜奖励与销售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特供专柜设立、生产经营主体确定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商务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鼓励各类企业收购市内家禽。在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间(从2020年1月23日开始,下同),市内家禽养殖龙头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定点屠宰企业和冷冻加工企业跨县域收购本市活禽1万只以上的,市财政按其实际收购量给予一次性临时补助(符合省补条件可叠加享受),其中鸡、鸭、鹅每只补助1元,鸽每只补助0.5元。家禽主产区的县市可出台鼓励企业收购本辖区的家禽补助政策。

三、对市内家禽定点屠宰企业实施临时补助。在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间,对市内定点屠宰企业跨县域为本市养殖企业代宰的家禽,市财政给予每只鸡、鸭、鹅奖励1元,鸽每只奖励0.5元。定点屠宰企业代宰本县域家禽的补助,由县市参照执行。

四、加大对家禽生产的政策扶持。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省、市扶持政策,并制定出台相应奖励和补助政策,对家禽的屠宰、饲料、运输等环节给予支持。要加强产销对接服务,保障运输渠道畅通,落实金融扶持政策,切实帮助重点养殖企业、规模养殖大户解决困难、渡过难关,促进家禽业健康稳定发展。

临时补助政策有效期视疫情进展情况酌情调整。

五、申请程序

(一)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结束后10天内向所在地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市内家禽养殖龙头企业和定点屠宰企业。填报《2020年家禽养殖龙头企业和定点屠宰企业收购活禽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并附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企业营业执照或专业合作社登记证明复印件;屠宰企业家禽定点屠宰场许可证明复印件;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间企业的收购凭证(须有养殖场户签名及联系方式)、与养殖场户签订的收购合同(或订单)、企业活禽收购流水单(或台账),格式可参考附件2。

2.市内家禽销售企业。填报《2020年销售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3),并附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商务部门或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间的销售凭证、销售清单(或台账),格式可参考附件4。

(二)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结束后一个月内,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商务、财政部门应及时审核、编制《2020年家禽养殖龙头企业和定点屠宰企业收购销售活禽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5)、《2020年销售主体(超市)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附件6),并按规定在当地进行公示,兑现奖补政策。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等方式骗取该项奖励资金和补助,一旦发现追回奖补资金,并严肃处理。

附件:1.2020年家禽养殖龙头企业和定点屠宰企业收购活禽

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2020年家禽养殖龙头企业和定点屠宰企业收购活禽

流水单

3.2020年销售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4.2020年销售企业销售清单

5.2020年家禽养殖龙头企业和定点屠宰企业收购活禽

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6.2020年销售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

                      台州市农业农村局   台州市商务局   台州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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