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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章程

(在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四届一次会员大会上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Tai zhou Agricultural Leading Enterprise Association缩写TALE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台州市境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和农业休闲、养生、科研、教学和监督管理的法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市场经济为导向,参与国际竞争为目标,组织生产、加工、管理和流通等行业的力量,协助政府搞好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协调会员生产经营活动,引导和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国内外同行之间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产业中的合作与交流,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成为连接政府与会员,会员与国内外经贸、科研等组织的纽带和桥梁。为促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现代化建设,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本协会在国家规定的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本协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是台州市农业农村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台州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国共产党台州市农业农村局行业协会委员会。本协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浙江省台州市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适应国内外市场优质化、多样化的需求,引导和推进全市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产业结构调整、科研生产和综合研究,振兴台州农业龙头企业,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企业发展中的问题,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供政府决策参考,引导本市农业龙头企业健康发展。

  (三)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依托,以效益为中心,以品牌为重点,以合作制为纽带,促进企业产供销、农科教的有机结合,实现农业龙头企业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主导作用。

  (四)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联系,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代表会员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五)了解会员的需要,反映会员的呼声,向会员提供信息、培训、咨询、法律、展示展览、企业管理与产品认证、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等)技术服务等。

  (六)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之间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产业的科研、信息、贸易、人才等合作与交流。

  (七)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之间公平竞争的权利,维护正常的生产、流通秩序,保护会员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八)按照WTO规则,开展企业行业自律,积极应对国际贸易壁垒,参与国内外农产品倾销调查与应对反倾销调查,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

  (九)组织开展本协会的公益事业及有益于本协会的其它活动,同时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为团体会员。

  下列单位、组织、机构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团体会员:

  1、在台州市境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和农业休闲、养生产业的国有、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私营以及中外合资等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2、在台州市境内,与发展农业龙头企业相关的组织、机构、学会和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有志于振兴台州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产业,并具有一定行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申请入会的组织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办理入会申请手续,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成为会员。会员退会应当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三)享有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要求本协会协调有关的经济贸易科研活动;

  (五)要求本协会解决会员之间的纠纷;

  (六)批评、建议和监督本协会工作;

  (七)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按照本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三)支持本协会的工作,必要时承办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向本协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按本协会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及其他重大事宜;

  (五)决定重要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的决议,应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届满按规定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聘请特邀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成员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协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监事,其成员为1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每届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本协会会长担任,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本协会会长担任,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本协会会长担任,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向会员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工作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并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协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协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党建工作机构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一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O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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