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财务管理和会费收取办法
(在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四届一次会员大会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第一章 财务管理
第一条 为规范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财务管理和会费收取,提高财务管理的透明度,确保协会经费合规使用,更好地用于各项业务活动和促进协会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设独立银行账号(户名: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9900 10104 0028 331),由财务专业人员(或单位财务专业人员兼职)管理,执行《民间非营利会计财务制度》。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协会接受捐助、收取会费和服务性收入时应出具有效凭证,均入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第五条 协会配备(或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向会员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购买服务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章 会费收取
第九条 会费收取标准:
(一) 监事、普通单位会员,每家每年交纳会费500元;
(二) 理事单位每家每年交纳会费2500元;
(三) 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单位每家每年交纳会费8000元;
(四) 会长单位每家每年交纳会费10000元。
第十条 会员应于每年年底前交纳会费,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财务人员统一收取,开具《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电子票据》并入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同意,并报党建工作机构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